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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细则》的通知

2024-04-19   来源:
关于印发《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细则》的通知
                                  
                                                                       重机电〔2007〕168号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和考试秩序,保证考试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和推进考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试是课程考核的主要形式,本细则所指考试包括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含实验室、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所有考试工作。由国家或省、市行政机关主管的职业资格考试或其他考试适用该考试工作细则。
第四条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参加所有修读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获得的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是所有在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举行的考试的组织和管理者。
第六条 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院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学工、纪检、后勤、保卫、团委等部门领导和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考试工作小组,以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七条 考试工作在考试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细则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组织管理。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及教务管理员依照本细则、教学计划与相关规定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八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课题作业、实作等;除主干理论课程必须采取笔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由课程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并报系部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试卷上注明。
第九条  考试安排应遵循时间上合理分布,利于考生复习应考的原则。
第十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按考试方式可分为考试和考查,各专业每学期考试课程不能多余3门。考试方法要以有利于学生掌握基本知识、能力、和技能,要加大考试方法的改革,根据课程性质选择不同的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开课系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考试课程、班级和人数,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考场并上网公布。
第十二条  补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课后第二周进行。
 
第四章  命题与制卷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和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利于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引导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原则上为两个小时,试题量以六成学生在一个小时三十分钟完成为宜。
第十五条  考试试题的措辞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应当同时出具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每套试题应附有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务部选择使用。
第十七条  有两个及以上教学班级、且学分和课程性质相同的课程,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统一命题。
第十八条  试题卷面上应当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应写明考试课程名称、课程号码、考试年级和专业、出题教师姓名、学生人数和试题总页数,同时还要注明每道大题、小题的题分和答题要求。试题格式一律使用学院统一标准试题模板。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考试命题完成后,教研室及开课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并统一签字(对于教师初次命题和开卷考试命题的试卷应严格审查)。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印制。
第二十条  出题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两个教学周完成出题并送审,出题人送审时应当提交试题的电子版本。
第二十一条  开课系部教务管理员应及时将审核后的试题交教务处,并将试题信息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试题在使用之前均为密件。命题、制卷、考试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暗示考题;含有考试试题的试卷、计算机、磁盘、光盘、U盘等载体在课程考试结束前严格管理。凡发现试卷泄密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成绩的构成由课程组或任课教师确定。期末总评成绩应包括考试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期末总评成绩应按照向学生宣布的成绩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执行,要科学、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五条  阅卷完成后,阅卷教师应根据教务处的要求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试卷分析,总结考试所反映的情况,如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试卷分析。
第二十六条  阅卷教师应该认真做好试卷评阅和成绩登录及成绩分析工作,在考试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与成绩登录工作,并按照学院要求将考试样卷、学生原始考卷、考试学生签到册、考场记录、平时成绩登记表、评分标准、试卷分析、总评成绩表一并交教务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原始成绩档案应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或任课教师登录成绩有误的,可以申请核查试卷。查阅成绩在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后两月内向本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核查成缋申请表》,经系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在试卷存放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