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风气建设网站

学风动态

关于印发《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2024-04-24   来源:
关于印发《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重机电教〔2013〕10号
 
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
 
                                                                                                2013年4月15日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特色发展的道路,凝聚力强的正能量”的办学理念,弘扬“求是、求实、求新”的治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院教学、科研上水平、上台阶,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咨询和审议学院的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建设、科研发展、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 咨询和评审学院各类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受理有关学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3. 评议、选拔推荐专业的学术带头人;负责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考核工作。
4. 审议学院专业设置方案。
5. 评审学院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
6. 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
7. 受学院委托,代表学院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其他学术工作;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
8.指导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9.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院长提名,秘书长由副主任委员兼任,委员由有关方面协商后推荐,并由党政联席会通过,院长聘任;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人,由教务处副处长兼任,列席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1.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修养;
(2)热爱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
(3)有一定学术专长,原则上为专业带头人;
(4)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风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2)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被选举权。
(3)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学年为学生做一次及以上学术报告或科普讲座,并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检查备案。
(4)对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应提出停止聘任的建议。
3.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续推荐聘任。委员在任期离开学校岗位者,院长可另聘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1.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2. 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院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3.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由办公室组织;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报学术委员会研究。
第十一条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学院调研等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由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