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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04-23   来源: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教科〔2014〕10号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5月4日
 
 
 
 
 
 
重庆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繁荣学术研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对保障学术自由,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术交流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我市高等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学术风气和科研诚信建设摆在高等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 努力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成立重庆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工作职责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文件;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全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总结推广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先进典型经验;组织调查处理学术不端异议投诉及其他重大学风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高等学校要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高等学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有专门领导分工负责学风建设。对发生重大学术道德失范和学术风气不正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条  建立学术道德宣传教育制度。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科学精神教育,强调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职工职业培训内容,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利用各类媒介,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著作权法》《专利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要求。
      第七条  建立完善学术评价制度。高等学校要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科研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考核评估要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强化创新质量和贡献,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职称评定挂钩。
      第八条  健全学术行为监督和约束机制。高等学校要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活动中的信息公开、异议复核、投诉等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逐步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诚信纳入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申报科研项目、获得奖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导师遴选等的重要依据。及时公开重大学术问题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九条   强化科学研究过程管理。高等学校要加强对科学研究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时掌握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加强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监管,使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学术规范完成研究任务。要建立完善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系列管理制度。
      第十条  建立学风定期检查制度。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学风建设专项检查,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及时公布学校学风建设成效、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方面的情况,发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要求,定期开展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中的职责。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由当事人所在高等学校组织调查。高等学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并向当事人公布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对学校学术不端认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报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当事人答复。
      第十五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高等学校根据专家组认定结论和有关政策规范规定,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对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经查实,确为恶意或不负责任举报的,对举报人要进行严肃教育、警示,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被举报人造成名誉损害的,高等学校应为其恢复名誉,造成其他损害的,应进行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要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因泄密发生恶劣影响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